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算法属商业秘密 受侵害可申请紧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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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12 15:21

南都讯 记者李玲 去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后续的配套措施和司法解释近期也有了更新。

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就新修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于9月12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新业态、新技术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更是成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

据南都记者了解,2007年最高法曾出台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此次最高法单独对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共涉及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为帮助法院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规定》第一条首先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其中技术信息的范畴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等,属于经营信息。

《规定》特别指出,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如果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员工离职带走客户纠纷,《规定》明确关键看是否客户自愿选择。如果离职员工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之或其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规定》第十二条还指出,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职务权限,承担工作内容,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是否能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等。

针对这类案件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最高法在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

《规定》提及,如果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所称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同时对于涉案的商业秘密证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密措施,如果有人擅自披露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话,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第十九条指出,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将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纳入参考范畴。

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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