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美容、化妆品行业居网络侵害肖像权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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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17 12:19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网络侵害肖像权被告所属行业中,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

调研报告还显示,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

网络侵害肖像权居人格权纠纷首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调研报告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起诉的社会公众人物,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

从侵权主体开看,直接侵权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其他侵权行为人广泛分布于教育、旅游、健身、金融、游戏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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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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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肖像载体的分类上看,演艺明星的写真与剧照分列载体使用频次的前两位,街拍、自拍、综艺剪辑片段等载体形式较为常见,亦不乏在线下制作明星表情包、蜡像、泥塑等载体,在线上进行传播的行为。

软文广告、网络售卖明星同款商品情况突出

调研报告显示,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广的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

调研报告显示,在有些案件中,出现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的行为。有些案件中,在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向观众展现。再例如某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可以选择动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构建虚拟人物关系,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

建议:平台建立智能防控肖像侵权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肖像,这也意味着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

调研报告建议,公众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勿因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调研报告建议,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对于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他人肖像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肖像载体,避免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针对互联网肖像权侵权,网络平台应采取哪些措施?调研报告建议,网络平台对常见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积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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