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是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拟规定,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但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在产品功效宣称方面,《办法》要求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化妆品产品不具备的功效,并要求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据悉,化妆品功效宣称科学依据包括相关研究数据、功效评价资料或文献资料。研究数据的来源包括人体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以及其他科学研究试验。
另《办法》禁止化妆品标注或宣称以下内容: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描述的;
(三)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或者通过贬低合法产品或原料等方式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的;
(四)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五)通过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进行明示或暗示,误导消费者易于将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混淆的;
(六)利用图案、谐音、字体颜色大小等形式暗示产品医疗作用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的;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效的;
(八)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或非化妆品通过标注化妆品相关许可或备案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化妆品的;
(九)使用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的;
(十)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十一)含有“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十二)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其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补充称,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会对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据介绍,药监局将同步建立化妆品禁用语库,随着市场宣称情况的变化,对其施行动态增补管理,以方便日常监管工作中操作,有效避免因法规制修订周期较长带来的新出现的禁用语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监管的现象发生。
据悉,目前,《办法》已征求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代表的意见,目前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南都记者 钱小莉
编辑: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