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贝贝 参与国家药品集采的企业怎么报价才有机会中标?国家医保局近期也在一次对人大代表的回复中给予了解释。
29日,南都药企合规与发展研究课题组记者从国家医保局网站中了解到,该局国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680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参与国家集采的企业在具体品种报价时,只要低于最高限价50%,即使与最低中标价格差超过1.8倍,仍可有机会中标。
据南都记者了解,“同品种超过最低报价1.8倍的企业自动出局”是国家医保局方面对药品带量集采作出的规定,该局解释,在第二、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时,为均衡区域间价格水平,避免中选价格差距过大,在中选价格中明确了中选品种价差不超过1.8倍。
不过“同品种超过最低报价1.8倍的企业自动出局”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存在豁免情况。
对此在上述答复中,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当企业报价降幅大于或等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时,即使与最低中标价相差1.8倍,入围企业仍有机会中标。国家医保局认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让更多企业中选,促进理性报价的保护性措施。
例如某品种规格药品,联采办最高限价为两元/片,如果两家药企分别以0.2元/片和1元/片进行报价应标,即使二者报价相差在5倍左右,在符合“最高限价降价大于或等于50%”条款下,报价1元/片的企业仍有机会中标;但如果有家企业报价为1.2元/片,因未触发“最高限价降价大于或等于50%”条款,则意味着报价1.2元/片的企业会落选。
不过据南都记者了解,“最高限价降价大于或等于50%”、“同品种超过最低报价1.8倍的企业自动出局”以及每个品种入围最多企业数为8家等均是属于并行规定。换言之,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某品种应标企业在8家以上(如二甲双胍应标企业超过20家),即使所有企业报价均满足“最高限价降价大于或等于50%”,但仍然会按照报价由低至高排列,排名第9或以上的企业出局。
国家医保局方面还表示,药品集采并未刻意压缩企业合理利润,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第一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企业已经获得了采购量承诺,不必再为药品进医院而公关,营销费用大幅度节约;其次是“确保回款”极大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第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
编辑: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