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之意不在酒,公职人员“禁酒令”如何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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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09 07:44

日前,甘肃省庆城县印发文件,不仅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还提出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被称为“最严禁酒令”。据媒体梳理,此前已有包括河南濮阳、青海门源、甘肃环县等多地出台“最严禁酒令”,公职人员“工作日24小时禁酒”已经并不鲜见,只是具体表述各有不同。

每有新地方针对公职人员的禁酒令出台,多引舆论热议,究其原因或在于公职身份的特殊性以及饮酒误事、坏事的个案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公职与饮酒之间,可能还更多牵扯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宴请购买以及相关的各类权力寻租勾兑等情况,“禁酒令”愈严愈好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迫不得已的治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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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此番庆城的“工作日禁酒令”在内,不少地方出台针对公职人员的工作日禁酒规定,甚至有某种被“误解”的情况:很多人从“下班也不得饮酒”引申到“假期等非工作日也禁酒”,并乐于对此种“被误解的最严禁酒令”表示支持。但事实上,甘肃庆城版的禁酒令并未超出此前其他多地“工作日禁酒”的范畴,对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日的假期饮酒行为并未做更严厉限制,这与青海门源工作时间外只是“倡导”的尺度基本一致,非工作日饮酒,并不在各种版本“最严禁酒令”的禁止范畴内。

严格说来,公职身份与饮酒之间也不存有天然矛盾,工作日“全天候禁酒”所力图解决的,可能主要是公职人员在岗、备勤等时间段内的工作状态问题。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参与非公款消费、不涉权力寻租的宴饮本属个人权利,甚至在“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饮酒,只要能够确保其进入工作状态时不出现微醺、酒醉等影响工作效率、质量的情况,此类饮酒是否有必要严格禁止本身也值得商榷(特别是连续工作日晚间这种可以有较长休整时间的场景),这也正是此前公安部2011年规定明确“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一个原因。

而仅从操作层面看,对进入工作状态的公职人员进行酒精测试(抽查),或者事后对因饮酒导致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惩,似乎也可以达到确保良好工作状态的目的。当然也不难看出,各地各层级通过“禁酒令”所显现出的,还有对公款消费、违规公务接待以及借饮酒、送酒等腐败现象的治理初衷。对此,在制度层面其实不乏源头治理的安排,比如对公款报销制度、标准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借酒寻租”及其后续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打击等等。显然,“最严禁酒令”所进行的更多是一种严重事态发生前的预防工作。

如何在不断加码的“禁酒令”中把握好尺度并遵循法治、程序精神,考验各地施政的规范化与人性化。2016年10月,山西长治某中学多名教师因AA制聚餐被通报处分一事,在引起轩然大波后因“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当”而被撤销,参照公职人员管理的教师,在本职岗位已放假但特定范围机关仍处工作状态时,AA制的聚餐都被限制,“禁酒令”的教条化执行已经引起各方面的警惕。而对照各地“最严禁酒令”的标准,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非涉及公务公款的饮酒行为是否也需要接近“一刀切”的禁止?反过来假设,非工作日的弥天大醉,如果酒醉状态一直持续到工作时段,又是否应当被追责?用检测酒驾的方式治理公职人员饮酒,对进入工作时的状态予以科学检测与评估,是否也会成为下一步“最严禁酒令”的一个延伸方向?

公职人员禁酒不是目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优化权力效能以及杜绝寻租腐败才是。如何把“禁酒令”的规范制定得更严密、更有效并且符合程序与法治,既充分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常个人生活与社交,又堵住借酒围猎官员的口子,可能依然是一道待解的公共议题。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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