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起公安“内鬼”向恶势力头目通风报信致抓捕行动失败的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为出生于1991年,原系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辅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3日,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咸宁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的配合下,抓捕犯罪嫌疑人吴某。当日16时许,刑侦大队警务人员胡某、被告人吴某为等辅警到山口高速路口守卡抓捕吴某。
吴某为在得知抓捕对象为吴某的信息后,于当日16时34分4秒用自己的手机向此案另一被告人徐某炼发短信,告知其叫吴某跑。8秒后,徐某炼用手机给吴某打电话,通知吴某:“刚才阿为给我发短信让你赶紧跑”。吴某在得到消息后,立即关闭手机,中断追踪信号,致使抓捕行动失败。
随后,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犯罪嫌疑人吴某通讯记录发现,吴某为通过徐某炼给吴某通风报信。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导对吴某为进行训话,让吴某为联系吴某,劝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吴某为的劝说下,吴某于当晚19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12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为身为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辅警,在参与抓捕涉恶团伙首要分子吴某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徐某炼手机,向吴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篇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两位被告人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通山县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吴某为、徐某炼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徐某炼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采写:南都实习记者 诸晓敏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