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据央视新闻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拟新增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等。
拟新增: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有关机构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悬挂国徽
据了解,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今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2日的记者会上介绍,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后,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99位公众提出的140余条意见。主要包括:一、完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二、规范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细化法律责任。三、加强国旗、国徽的宣传教育;四、完善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五、对港澳地区升挂国旗、悬挂国徽作出相应规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议。例如,在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方面,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拟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据南都此前报道,草案一次审议稿对倒挂国旗、随意丢弃国旗、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被用于商业广告等行为均予以禁止。国旗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
此外,草案一次审议稿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进行了规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二次审议稿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做出规范。
对于国旗图案标准版本,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值得一提的是,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国徽法增加国徽教育的内容,二次审议稿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臧铁伟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上述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据央视新闻、中国网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