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审:拟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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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13 20:07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诞生于1988年,最近一次修改在2018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被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此次修法,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

据了解,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适用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拟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另一项重要变化是,修订草案扩大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现行野保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目的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修订草案延续了《决定》的精神。据悉,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具体而言,如,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拟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修订草案还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同时,增加处罚内容,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大规模灭杀、保管、处理、处置野生动物和非法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增加处罚规定。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手段方面,除了规定对违法经营场所采取责令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修订草案还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处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


南都记者林方舟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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