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隐私保护与反垄断两个领域开始出现交叉融合。隐私保护是否有必要纳入竞争规制范畴,该如何看待并处理二者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在会上分享。摄/南都记者冯宙锋
最近,2020小蛮腰科技大会在广州举行。10月13日,在南方都市报举办的“深谋远虑·后疫情时代的大数据应用与隐私保护”分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围绕“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的互动”话题进行分享。
据韩伟观察,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呈现出一个明显趋势,即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开始从竞争规则的角度去考虑隐私问题。
比如隐私保护组织“隐私国际”(Privacy International)就主张,“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向个人提供的数据保护水平应受到真正的竞争约束,即企业应围绕提供隐私友好型服务展开竞争。为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包括对个人数据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在内的隐私标准,应成为数字服务质量评估的标准之一。”
此外,韩伟还进一步分析反垄断和隐私之间的相互影响。
他认为,就反垄断对隐私保护的影响而言,隐私保护在内的竞争压力会推动企业强化隐私保护;但如果开放促进竞争的数据要素,可能会弱化隐私保护。反过来,再看隐私对反垄断的影响,隐私保护强化可以提升数字经济的竞争活力,特别是非价格维度的竞争活力;但隐私保护可能制约竞争要素,比如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韩伟表示,目前各界尚未就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达成共识,但全球部分辖区的反垄断执法已经开始考虑隐私保护问题。在他看来,目前欧美很多案例都伴随着大量争议,仍然有商榷讨论和空间。
以欧委会2016年附条件批准的微软收购领英案为例,为评估交易对职业社交网络服务市场的影响,欧委会考虑到交易对隐私保护的影响。欧委会认为,封锁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会导致那些用户隐私保护力度比领英更强的既存竞争对手被边缘化,或者让这类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更为困难,交易也将限制消费者在选择平台时去考虑隐私保护这一重要的竞争维度。
韩伟特别提到,德国的Facebook案件的走向值得关注。
据南都记者了解,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从2016年开始对Facebook展开正式调查,主要关注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与使用行为。今年6月23日,德国联邦法院裁定,关于Facebook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的指控成立,联邦卡特尔局有权限制其在德国境内的数据收集行为。不过Facebook表示“将继续捍卫我们的立场,即不存在垄断行为”,目前该案尚未尘埃落定。
那么该如何处理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应该问问消费者,他们在乎隐私吗,是否期望企业围绕着隐私保护度展开竞争?”韩伟认为可以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提升包括隐私保护意识在内的消费者数字素养。
此外,他还建议基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和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去审视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并在竞争倡导过程中积极推进隐私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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