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点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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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14 12:07

南都讯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实践中涉及刑法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也是首个针对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可能涉及的多项罪名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碰瓷”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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