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实践中涉及刑法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也是首个针对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可能涉及的多项罪名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本指导意见中的“碰瓷”违法犯罪,内涵比较宽泛,包括由“碰瓷”所引发的相关犯罪,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的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等。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她表示,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她还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