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首次发文治“碰瓷”,专家:有助改变难立案、不办案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0-10-14 20:52

见义勇为扶起老人反被斥“撞人”,行车路中被恶意制造“追尾”要求赔偿。近年来,“碰瓷”行为花样百出,公众遇到“碰瓷”往往难以维权。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现象或将迎来改变。10月14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并进一步明确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问题。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让以往不好办、不愿办的“碰瓷”案,首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有助于法律真正长出“牙齿”,严惩“碰瓷”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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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警方现场回放案件监控录像,显示高速公路碰瓷团伙作案经过。南都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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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现场展示嫌疑人作案工具。南都资料图


以往办理“碰瓷”案重视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坚定

“碰瓷”是公众对上述此类社会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由于以往未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而实践中“碰瓷”行为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罪等多项罪名,各地在法律适用上亦存在差异和分歧。

为解决这一难题,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准确界定,并专门区分了“碰瓷”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指导意见》还详细列举了“碰瓷”可能涉及的十余种情形,专门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包括诈骗类如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

孙茂利表示,此次发布《指导意见》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给出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也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既提醒执法办案人员要重视‘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为其公正严明的执法撑腰。”在阮齐林看来,碰瓷”行为过去定罪量刑上并无障碍,“但往往是执法人员重视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坚定。”他告诉南都,在过去办案过程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碰瓷”案,警方找不到办案“抓手”,导致难以立案,不愿办案,《指导意见》将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

明确误杀“自己人”可定故意杀人罪,惩治地痞流氓有了新招

近年来,故意交通肇事索赔,街上耍赖撒泼等“碰瓷”行为让被“碰瓷”的人叫苦不迭,但也有一些“碰瓷”团伙偷鸡不成蚀把米,造成“自己人”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死亡的特殊“碰瓷”案亦时有发生。该类案中,涉案人员到底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一直是争议焦点。

天津检察系统人士张桂彬、周德松曾于2017年撰文分析过一起类似的“碰瓷”案例,该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冷某某、唐某某伙同李某某、无名氏(已死亡)经事先预谋“碰瓷”,由邓某某驾车赶到某区内一条省道,遇刘某驾驶一辆金杯牌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邓某某驾车在该车前面故意放慢车速度阻挡刘某前行道路,迫使刘某驾车行驶至逆行车道超车。在刘某驾驶货车超车时,李某某骑自行车后座驮载无名氏(称为:枪手)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对向而行,在两车相遇时,李某某用自行车故意刮蹭该车,致使无名氏被撞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2年12月17日死亡。法院判定认为,邓某某等三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时该案曾引发不少争议,业界对于邓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邓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观点认为邓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观点认为邓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甚至有观点认为邓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特殊的“碰瓷”案到底如何办?针对此类情况,《指导意见》也作出详细规定: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除了指导如何办理此类特殊案件,阮齐林认为,《指导意见》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更多难以进行惩处的“鸡毛蒜皮”的案件,给予了惩罚的依据。

南都记者关注到,《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碰瓷’最麻烦的是,有地痞流氓就是滚刀肉,大法不犯小法不断,要钱也要的不多,要不成就算了,公安难以管制,现在《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了更多执法空间。”阮齐林说。

严惩涉黑涉恶“碰瓷”团伙,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近年来,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阮齐林提及,一些地方村霸、地痞流氓亦不乏使用“碰瓷”手段,索要钱财。“有一些地方只要开车经过路口,都会被当地恶霸碰瓷收过路费。”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透露,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此次《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也表示,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认为,针对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还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在办案中需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她还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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