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吴笋林 通讯员罗雯婕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下辖的区法院审理了两起“碰瓷”案件,分别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定罪。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合计32.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月至7月,张某、李某、刘某、何某等人故意以别车方式使目标车辆避让变道,同伙“伤者”同时用自行车“碰撞”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以此要求目标车辆的司机赔偿所谓损坏的手机等财物。案发后,通过假报警、电话要挟等方式,要求被害人“私了”,敲诈勒索钱财。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假装发生交通事故,假借亲属、警察来处理招致更大损失,使用要挟、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敲诈勒索合计约18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同样都是碰瓷,为何定罪不一样?清远市连南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杨某、李某实施“碰瓷”,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佛冈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张某、李某、刘某、何某实施“碰瓷”,则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南都记者获悉,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
常见情形分为诈骗和敲诈勒索两类:
一、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二、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还包括:
一、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碰瓷”类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车主怕麻烦的心理。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张,坚决选择报警处理。可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证和责任认定,拒绝“私了”,避免不法分子诡计得手和继续侵害他人。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