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抬价救命药将被严惩!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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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15 21:16

继汽车业后,又一个重点领域迎来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南。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本月30日。

指南共计六章二十二条,结合原料药领域的特性,征求意见稿对该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详尽介绍,旨在引导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

不得以取消返利、减少折扣变相限制转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征求意见稿依次介绍了原料药经营者应当注意的合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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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以商定原料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避免通过第三方(如原料药经销企业、下游药品生产企业)沟通原料药销售价格、产量规模、产销计划等敏感信息。

原料药经销企业也应当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实施采购或经销合作协议,同时避免向原料药生产企业透露其竞争者的敏感信息,比如销售价格、产量规模、产销计划等。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此外,《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的垄断协议。在原料药领域,这种纵向垄断协议主要通过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与下游企业签订经销协议达成,也可能通过口头约定、书面函件、电子邮件、调价通知等形式达成。

征求意见稿强调,原料药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应当避免通过上述形式对下游经销商、药品生产企业等实施直接转售价格限制,同时也不得以固定经销商利润、折扣和返点等手段变相限制,或者以取消返利、减少折扣甚至断供、解除协议等手段威胁。

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搭售,明确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今年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一起重大反垄断案件,山东康惠医药等三家药企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飞涨,合计被罚没3.255亿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在原料药领域开出的最高罚单。

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作了介绍。其中提到评估原料药生产企业市场地位时,可以考虑其销售额、销售量、实际产能、潜在产能等因素。至于经销企业,则考虑其销售额、销售量、库存量,以及该经销企业控制生产企业销售量的比例等因素。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原料药,限定原料药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涉及原料药搭售的情况,比如有无搭售其他品种原料药,药用辅料、包材、医疗器械等其他药品和商品。

此外,原料药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实施差别待遇也存在法律风险。分析这类行为是否违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可考虑三方面的明显不同,包括原料药的交易价格(或给予的折扣);原料药的交易品质、等级等;原料药交易的付款方式、交付方式等其他影响交易相对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

在前述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件中,三家涉案企业实际由康惠公司一家掌控。也就是说,三家公司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也关注到此类现象,明确两家以上原料药生产或经销企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实施本章规定的垄断行为,可能构成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部分原料药市场规模小,未达申报标准实施集中也可能被查

关于原料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征求意见稿指出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但不同的是,部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原料药领域经营者集中,如果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进行调查。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控股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企业的年营收额均超过4亿元的,需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征求意见稿指出,由于部分原料药品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者年度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规定》中的申报标准。但当该品种原料药经营者数量较少,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较高时,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可能产生或加强了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如果企业未主动申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又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那么这起交易可能被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对于已经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征求意见稿建议,对于可能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营者集中,鼓励原料药经营者在实施集中前,尽早就相关问题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商谈。

原料药企业故意规避反垄断调查,将被从严从重处理

除了前述三种垄断类型外,《反垄断法》也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种行政垄断表现,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原料药经营者提供的原料药;对外地原料药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政策,限制外地原料药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外地原料药在本地自由流通。

此外,行政机关也不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原料药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原料药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原料药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旨在给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导。和汽车行业一样,原料药领域的垄断问题也屡见不鲜。部分原料药及药品的价格暴涨甚至一度断货,严重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也增加了国家医保支出。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强调严打原料药领域的垄断行为。这两年先后查处了扑尔敏、冰醋酸、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垄断案,并对相关药企开出千万罚单。

征求意见稿提及,原料药和药品的保障供应和价格稳定关系人们生命安全。经营者对垄断行为认知程度较高,对于明知违法仍故意规避反垄断调查的企业,将从严从重作出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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