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专家解读“40条事项”里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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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1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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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深圳还将积极推动国际商事、国际法律专业服务、国际仲裁等方面规则衔接,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不断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10月18日,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中的“40条首批授权事项”,在回答记者提问深圳营商环境如何进一步优化时,深圳市长陈如桂这样回答。

对于如何推动,“40条首批授权事项”中也有一些具体提法,包括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扩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空间等等,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专家进行进一步解读。



原文: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1)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2)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3)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4)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5)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

解读:“深圳是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最具条件城市

针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营商环境方面关于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内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许胜锋表示,一直以来,深圳在破产办理方面的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也是国内最早探索市场化破产制度的城市,此次清单中关于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也是对深圳这座城市提出了更高目标和更高要求,也是希望能为国家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许胜锋表示,企业破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其中破产重整也是企业”重生“最重要的途径,“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时间比较长,一般重整案件需要一到两年时间甚至更长,国外如美国的企业破产重整一般也要耗费较长时间,但对企业而言,进入到破产程序后,企业的经营、信用都会受到影响,重整的成功率也有很多不确定性,预重整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许胜锋表示,预重整的关键在于“预”字,简单来说就是把破产重整中利害关系人的协商谈判这一核心环节,提前至破产程序启动前进行。“破产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等,能否重整的核心就是相关各方的谈判,预重整把各方协商谈判提至破产程序前,相当于把破产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内容转移到庭外,同时庭外达成的共识在庭内也予以确认,这不仅能缩短破产重整案件的司法时限,最大程序减少对破产中企业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实际上,深圳在破产方面早前已有探索,2019年1月,全国首个破产法庭在深圳揭牌成立,预重整方面近两年深圳也有实践案例。“深圳在破产方面可以说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这四个特点是与国内其他城市所不同的,”许胜锋表示,目前新加坡提出亚洲企业重组中心的定位并积极打造,营造更好的企业拯救机制,以此吸引更多的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上市,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中提及要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也就是要求深圳对标国际,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先进的企业拯救机制,在国际层面形成更大影响力,“泛亚太”也意味着相比于新加坡,对深圳的期望和要求也更高,另一方面,深圳市场化、国际化等特点,也是国内城市中最具备条件探索建设的城市。”

在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方面,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就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相当于给了个人“经济重生”的机会,这与深圳鼓励创新密切相关,同时深圳创新城市的特点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许胜锋介绍,国际上是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企业破产法,“我们国家是先有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出炉可以说深圳有了完整的破产法。”

针对“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内容方面,许胜锋表示这部分深圳亦有探索实践,近一两年来,香港法院对深圳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已有承认的案例,而且也有相关的跨境协作案例,“简单说,目前深圳的破产管理人经香港法院承认可以在香港履职,香港的破产财产可以委托深圳管理人协会来处置,对深圳这座国际化的城市而言,完善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也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中还提及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及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在许胜锋看来,这两点是针对破产办理实践当中面临的复杂情况而言。“破产重整是司法程序,但破产问题也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的衍生问题,比如企业信用修复、企业职工的安置等等,涉及诸多行政部门,可说破产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完善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比如深圳的欠薪保障制度,就是在配套机制方面很好的实践。”



原文:支持深圳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

部分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解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民告官”更加透明公正有效率

深圳市政协委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表示,深圳40年来的跨越式发展一靠创新、二靠法治,而法治建设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在首批40条授权清单中的营商环境方面,有两条内容涉及到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在张斌看来,这两条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案件的处理效率,也使得涉及商事主体的“民告官”案件能够得到更加透明和公正的裁判。

张斌表示,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单位一般都设有行政复议机关,多口、多门复议可能存在效率较低、处理口径不一的问题。授权清单第19条提及,县级以上一级地方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或将统一归口到市行政复议办统一进行处理。“张斌指出,这既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也有利于统一行政复议的处理尺度。

授权清单第20条又提及,要支持深圳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部分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张斌表示,深圳目前已经实行了行政诉讼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即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授权清单中对这一做法再次明确,也说明了对深圳现行探索的认可。实行行政诉讼类案件集中管辖,在张斌看来也有两点好处,“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二是专业审判力量更加集中,提高了专业化水平,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

统筹:南都记者 傅静怡

采写:南都记者 徐全盛 程昆

编辑:向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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