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宗丹麦曲奇之争:“皇冠”被认定虚假宣传损害“蓝罐”利益

南方都市报APP • 新业态法治研究
原创2020-10-20 13:09

丹麦的曲奇饼干举世闻名,然而在遥远的中国市场,有两家公司——丹麦蓝罐曲奇(以下简称“蓝罐”)和皇冠丹麦曲奇(以下简称“皇冠”)为谁才是正宗的丹麦曲奇争执不休。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因被认定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涉案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国内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在二审中败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注意到,两家公司“结怨已久”,多次对簿公堂。2019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对蓝罐曲奇的历史、质量、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为由,对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元。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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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皇冠丹麦曲奇,右为丹麦蓝罐曲奇。

一审判“皇冠”经销商停止虚假宣传,赔偿204万元

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蓝罐起诉皇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

此外,尤益嘉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的版面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麦蓝罐公司可将判决相关内容刊登在上述两份报纸,相关费用由尤益嘉公司负担;

同时,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共计204万元。法院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一是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是否系此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二是尤益嘉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判决尤益嘉公司向丹麦蓝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是否恰当;四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并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销售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蓝罐公司生产销售的蓝罐曲奇产品均为黄油类曲奇饼干,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

同时,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被丹麦王国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曲奇类产品上的认证并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王冠标志,丹麦蓝罐公司亦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蓝罐曲奇产品过程中对“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认证加以突出宣传。此案中,尤益嘉公司通过涉案的宣传行为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就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的批次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为丹麦。

同时,尤益嘉公司在宣传中涉及到的“皇家”“御制配方”“皇室御制”等宣传用语,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对皇冠曲奇产品是否亦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产生误认。

综上,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之间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二者系同行业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均系次案的适格主体。故尤益嘉公司主张其和丹麦蓝罐公司不是此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系为皇冠曲奇产品涉案广告宣传语的广告主;涉案广告对皇冠曲奇产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涉案广告关于皇冠曲奇产品的虚假宣传内容已构成引人误解。综上,尤益嘉公司主张其未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在对皇冠曲奇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提升了尤益嘉公司在曲奇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稀释了蓝罐曲奇产品“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认证价值,从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并得到更多的交易机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丹麦蓝罐公司的利益。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尤益嘉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带来的丹麦蓝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尤益嘉公司的违法所得,故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知名度及排名、尤益嘉公司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内容、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对丹麦蓝罐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此,尤益嘉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向丹麦蓝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的判项不当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内容仅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细节描述,并不足以影响此案判决的结果。故,尤益嘉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上诉理由,该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皇冠”曾反诉“蓝罐”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蓝罐与皇冠积怨已久,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2019年5月,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丹麦蓝罐曲奇”则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其中包括,“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进行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100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以及, “丹麦蓝罐曲奇”对其质量存在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丹麦蓝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事实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满100年。此外,其关于保质期和净含量的宣传与产品参数存在不一致。

另外, “丹麦蓝罐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其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我们以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面对来自市场上的挑战”宣传用语让相关公众以为“丹麦蓝罐曲奇”是品质最高的丹麦曲奇。在宣传中使用“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极限用语,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品质优于其它品牌。

 还有,“丹麦蓝罐曲奇”对曲奇产地存在虚假宣传。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每一块饼干都在丹麦生产,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麦生产或部分在丹麦生产,只有其生产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麦曲奇。“丹麦蓝罐曲奇”的蓝罐礼盒装(赠送咖啡)产品正面包装上印有“原产国 丹麦”,但咖啡产地却为越南,“原产国 丹麦”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咖啡也是产自丹麦。

 “皇冠”方面还称,“丹麦蓝罐曲奇”对于丹麦皇室御用称号存在虚假宣传。其在视频广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的称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曲奇类产品只有“丹麦蓝罐曲奇”获得了丹麦皇室的认可,品质优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实际上丹麦曲奇品牌BISCA同样也获得过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并且时间早于“丹麦蓝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此外,被告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对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被告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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