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卖货等活动经营者纳入了受监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范围,并要求在直播卖货等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其中还提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上述含网络直播在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情形包括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首次界定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 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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