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遗产分割存争议,二审惊现非婚生子女,法院罚婆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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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21 17:17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张雅慧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故意让证据“迟到”,那么相应的惩戒就不会“迟到”。

男子死亡后妻子与父母分割遗产存争议

二审突然多出2名非婚生子女分财产

黄某(男)与何某(女)为夫妻关系,育有女儿小轩和儿子小辕。2017年10月黄某死亡。同年11月,黄某的父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包括车位4个、占股公司10间和房屋4套等。

诉讼中,何某与黄某父母对黄某遗产范围、继承人主体资格、财产继承份额、折价方式等均存在争议。天河区法院审理后,对黄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逐一的查明和认定,并据此判决对黄某的遗产予以分配。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黄某的母亲邝某向法庭提交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0月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显示邝某于2017年10月委托鉴定中心对黄某与2名未成年案外人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支持黄某为2名案外人的生物学父亲。邝某据此认为一审法院遗漏的2名案外人为本案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原告二审才提交一审时已存在的证据

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恶意隐瞒一审时已存在且持有的证据,直至二审时才提交,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被继承人黄某尚有两名非婚生子女,一审判决遗漏本案的当事人,于2020年9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对邝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苗玉红表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确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既妨碍民事诉讼,提高了诉讼成本,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妨碍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邝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又作为委托被继承人黄某与2名案外人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申请人,该份亲子鉴定的证据掌握在邝某手中,其有义务和责任向法院提交,但却隐瞒该份证据以及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客观事实。

邝某在其诉讼请求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情况下,才于二审期间提交该份证据,并以此为由要求本案发回重审。而邝某对其逾期提交证据也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由于邝某故意隐瞒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本案裁定发回重审。              

邝某主观上为其诉求得到支持而故意拖延诉讼,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应予惩罚。鉴于本案争议财产标的额特别巨大,邝某的行为性质恶劣,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资源,故对邝某作出顶格罚款的决定。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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