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有治慧,治理无难题
今日点名: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都评语:联合惩戒作为惩戒手段与公民权利、利益具有相当关联度与密切性,失信惩戒措施的选择与启用需要慎之又慎,将居民欠缴数额远称不上巨大的垃圾费也列入失信名单,是否有点“高射炮打蚊子”?
无故欠垃圾费或纳入失信管理?10月19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248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时透露,明年将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机制,“将无正当理由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管理,运用信用广州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好,就可以哪里都用一下?这个想法很生猛!
说实话,垃圾处理费(以及部分“无物管只有基层环卫部门代清洁区域居民需缴纳的每月10元清洁卫生费)不多,按照广州目前的标准,居民每月每户垃圾费5元,非广州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每桶(0.3立方米)6元。但就是这不多的垃圾费,据说一直存在征收难题,收缴效果好的小区能有个七八成,租户多的甚至都到不了一半,使得“环卫工的工资都不够支付”。
存在收缴难题,便要想办法改善征收方式,因为“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代收主体,所以城管局作为主管机构在答复中提出要研究随电费、随水费、商业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生活缴费”等多种交费方式的可行性,这是从提高收费效率、优化收费途径方面所进行的努力。
但同时也必须提醒,在提供尽可能多元化收费方式之前,似乎还应当对垃圾费收不上来、居民缴纳意愿不强的原因进行必要且全面的调研。没多少钱的垃圾费收不起来究竟是在缴纳途径、便捷度上出了问题,还是说部分居民对垃圾清运的效率、质量存有某些看法,而同时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使得拒缴垃圾费成为一种类似于“业主拒交物业费”一样的意见表达方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垃圾费征缴困难及其原因探讨的同时,以提高垃圾费征缴效率为目的而试图动用失信联合惩戒的方式,其在操作上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可能是在征缴难题之外的另一个新问题。将居民欠缴数额远称不上巨大的垃圾费也列入失信名单,进行某种联合惩戒,与此前杭州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不文明行为也祭出失信联合惩戒一样,是否有点“高射炮打蚊子”?
垃圾费征缴困难,病急投医、对症下药固然没错,但病急不能乱投医、轻症不好下猛药。不可否认,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很好用”,在解决司法执行难题、打击医闹等公共领域可以说有奇效。但必须要警惕的是,大部分失信惩戒措施都涉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因为失信惩戒手段对特定社会成员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切实影响,才促成了失信联合惩戒的良好效果。也正是因为联合惩戒的良好效果,以及惩戒手段与公民权利、利益的关联度与密切性,失信惩戒措施的选择与启用才需要慎之又慎。
特别是在欠缴垃圾费理由正当与否的判断上,可能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评价机制甚至司法裁量,尽最大可能避免本就征收困难的垃圾费又陷入失信认定的纠纷泥潭。事实上,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主体对欠缴行为本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正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进而通过司法判断的加持,使得欠缴垃圾费的行为变成对生效司法裁量执行与否的问题,进而顺理成章地引入信用惩戒。
当然,单一垃圾费欠缴个案的体量可能过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司法成本又过高,但依旧可以探索同类欠缴个案的打包诉讼方式。更何况,国务院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建立健全失信认定的异议申诉机制,鼓励公民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关公民权利克减,在失信惩戒中引入司法判断,让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制度性在场,不仅可以使欠缴垃圾费的正当性判断变得慎重,而且客观上也可以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使得失信惩戒手段的选择与启用三思而后行。
不仅如此,违法失约行为与惩戒手段之间应当具有科学的关联性与合理的匹配度,这是失信惩戒所必须要顾忌的比例原则。随地吐痰、欠缴垃圾费这样的微小失约行为,是否有必要祭出失信惩戒这样的大杀器,迫切需要理性而审慎的专业论证。
南都评论员:萧锐
(完)
编辑:晏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