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王君 张志荣 10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推进法律适用展开了有益探索。
新闻发布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除了为数不多的指导性案例外,以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案例是否可以作为类似案例适用?以何种标准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如何?这些问题都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南沙自贸区法院出台的《指引》明确了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内涵,对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方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的时间和顺序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指引》,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向南沙自贸区法院提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申请作为类案在其案件审理过程中参照适用。法院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类案辩论申请后三日内,会将其提交的材料送达给相对方。类似案例辩论程序一般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
“当事人主动查找并提交类似案例,相应材料会送达对方以便其作出抗辩或提交其他类似案列。开庭过程中双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充分展示和辩论,这样的交锋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双方进一步厘清分歧,对判决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实现服判息诉。”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说。
根据《指引》,案件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在庭审辩论环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申请参考省、市法院类似案件。申请方提出类案辩论申请一般应在开庭前三日,最迟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或提交的类案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法院不与准许。
《指引》还明确规定适用类案辩论程序的案件,应将类案辩论程序所查明的事实写入裁判文书中,并应对是否采纳作为类案适用阐明理由、作出裁决,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指引》明确规定,类案辩论程序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方陈述
二、相对方答辩
三、申请方出示提交的类案材料
四、相对方质证
五、法庭归纳类案辩论的争议焦点
六、互相辩论
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顺序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类案辩论申请,但法院发现存在类案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并认为确有必要启动类案辩论程序的,可以依职权启动类案辩论。
南都记者了解到,类案辩论程序一般适用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法律规定不明且双方均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案件,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类案辩论程序。
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胜介绍,香港地区属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是其基本原则,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是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和参考作用,促进与国际通行诉讼规则对接探索。
南沙自贸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苏喜平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引》,是广州首份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也是继借鉴当事人主义送达、交叉询问、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证据开示等诉讼规则之后的又一创新。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