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人文环境相关规定,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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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0-28 06:35

南都讯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10月27日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人文环境一章,强调人文环境的重要性,同时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律师服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等。

 

“软实力“成为新实力

打造特色鲜明城市文化品牌

在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指出,宜居宜业、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涵所在,有利于吸引和聚集大批企业、人才、资本、技术,建议,补充文化、教育、医疗等人文环境因素,体现广州营商环境的亮点。

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新增人文环境一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章,分别从生态宜居、交通便利、住房保障、文化繁荣、会展服务、人才就业、公共服务、国际化等方面提出广州营商环境新举措,提升城市“软实力”,塑造城市品牌,促进经济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在文化上,草案特别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花市、广府庙会、粤剧、粤菜、粤语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宣传,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文化品牌。

 

有奖有罚

开“绿灯”的同时设红线

邓成明在报告中指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不具备企业身份,不能享受很多优惠扶持政策。对此,草案听取了这一建议,规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具有同等地位,依法平等享受扶持政策。

草案还专门对中小微企业和中小投资者提出保护性及鼓励性的政策,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同时草案新增两条,分别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实习生 何雅诗

编辑: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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