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深圳报料电话:0755-82121212
本为降低司乘双方出行成本的网约顺风车业务,由于其共享性质,合乘双方常被曝发生纠纷。深圳市一市民晴女士(化名)近日向南都深圳大件事反映,称其在哈啰出行平台使用顺风车业务时遇到车主私下多载客等情况,其质疑车主此行为会对乘客造成诸多隐患。事后其曾多次与哈啰出行方面沟通,但两个多月仍未得到有效处理。
针对此事,哈啰方面回应称,经核实,晴女士的遭遇情况属实,后续平台会按规则,冻结车主账号3天,另正与晴女士协商后续赔偿事宜。
一名网约车司机正在等待订单。南都记者 赵炎雄 摄
顺风车多出了2位乘客 用户质疑安全性
7月,深圳市市民晴女士乘坐哈啰顺风车自深圳前往广州。据晴女士表示,由于未在约定时间见到约乘车辆,便询问车主车上是否有其他乘客,车主对此未作正面回应。“后来我上车时车上已有一位乘客,后又陆续接了2位乘客”晴女士称。由于对同行人数存疑,晴女士便咨询了在线客服,据其提供咨询结果显示,晴女士所乘顺风车这一单同行人数为1人。
晴女士表示,行程中曾与车主确认为何多出了2位乘客,车主态度恶劣并要求中途下车,晴女士便拍下了车内的视频,并在行程结束后与平台客服投诉此问题。晴女士称,客服回复电话时只对顺风车拼车性质作了解释,并未对车主私下载客行为做有效处理。“于我而言我并没有觉得这件事有被解决”晴女士还表示:“平台输出给用户呈现的内容如果保证不了真实性,对任何消费群体来说都存在很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严重伤害消费者的权益。”
据哈啰出行合乘公约显示,车主有责任准时到达,并当车内有合乘人员时,需提前告知乘客,此外公约还强调,车主若与乘客进行线下交易,将导致司乘双方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保障。据晴女士提供的信息,其通过平台发生的顺风车交易,投诉周期近3个月时仍未得到有效处理。
根据晴女士提供的信息,智库研究员联系哈啰出行平台品牌部人员马先生,马先生证实晴女士上述遭遇,目前,对合乘双方,平台会按规则,冻结车主账号3天,另正与晴女士协商赔偿。
律师: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哈啰出行在顺风车合乘公约中定义哈啰顺风车本质是合乘信息撮合平台,智库研究员就此定义咨询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毛律师表示,合乘信息撮合平台,只是运营商给自己的定位,这种撮合平台,并未免除平台对车主和车辆是否合格的筛查义务,也未免除平台对车辆运行状态是否合规进行监管,更未免除平台对违规车主和车辆进行处罚和追责的义务。
此外,毛律师还表示,如果顺风车平台用户通过平台下单,订单显示2人,结果上车时发现4人,虽然是车主私自行为,但在法律上,用户也可以向平台索赔,若平台认为车主违反约定,可以再向车主索赔,对车主进行罚款,暂停接单甚至对车主予以下架,但面对用户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探讨】
业内人士:顺风车法理上还有“疑团”
值得注意的是,晴女士称,其事后曾与消费者协会、全国投诉平台、交通局等有关协会、部门投诉上述遭遇,但均未得到受理。此外,研究员发现,黑猫投诉有顺风车乘客反映车主跨平台接单,据其表示,其他乘客与自己的出行并不顺路,其质疑车主顺风车的真实性。与此同时,顺风车车主也在抱怨。据黑猫投诉平台一哈啰顺风车车主反映,称其被当地交通局以非法营运扣车,并被罚款一万二千元,而哈啰出行顺风车平台只赔偿其五千元。
究其根本,有业内观察人士分析认为,顺风车这一新事物,从外观上与出租车均体现为机动车出行服务活动,而法律上,顺风车是非营利性的民间互助行为,其法理疑团在于“民事互助行为”和“非营运行为”的界定。“如果不是营运行为,交通部门不想管”《法人》全媒体平台曾援引一位顺风车平台企业负责人表示。
嘀嗒出行副总裁、联合创始人李跃军则强调,真顺风车和非法营运车二者在特征上的差异,主要通过行程规划、接单动机、社会效应三部分来体现。顺风车有两个本质特征:真顺路和低定价——必须以自我出行为目的为前提,车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顺路合乘分摊出行成本为目的。
以深圳市的规定为例,其要求“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嘀嗒顺风车也表示,平台定价水平相当于当地专业运营车辆定下的50%,这个定价能抵消出行基本成本(包括油价与过路费、部分停车费用),若计入人工成本,绝无营利可能。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
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岀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減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合乘本身是非营利活动,司机与乘客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但在网约化之后,提供网约顺风车服务的平台却具有显见的逐利冲动,它从事的是一种类似于居间合同的营利性中介服务,并按照每单顺风车服务对价的特定比例收取佣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刘大洪于其《网约顺风车服务的经济法规制》文章中表示。
顺风车平台:
与车主之间仅有座位资源上的约定,不涉及车辆使用权
“换言之,合乘对价的基数越高、频率越高,网约平台收益越高;此时,合乘对价的低廉性、线路的稳固性、频次的有限性反而成为影响平台收益的桎梏,平台企业更倾向于打破这些限制,产生混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服务的道德风险。”
对于顺风车车主跨平台接单行为,研究员分别致电了解嘀嗒平台、哈啰平台及滴滴出行平台对此看法。截止发稿前,未收到滴滴出行平台的回复。
嘀嗒出行方面表示,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车主与平台仅于车辆提供的座位资源上有约定,并未涉及到车辆的使用权,使用顺风车服务的各方须遵守平台方出具的合乘公约。《嘀嗒顺风车合乘公约2.0》中明确规定,车主如在行程中违规多拼,平台核实后将扣除车主信用分3分,并禁止车主接单3天。行为分初始分数为满分12分,第一次扣至0分以下处罚15天封禁,第二次扣至0分以下永久封禁。
哈啰顺风车表示车主跨平台接单的操作难度比较高,对车主行为的界定,以平台出具的顺风车合乘公约为标准,若平台判定这类司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司机,将严格按照《哈啰顺风车用户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该司机进行封号处理,严重者将永久拉入平台黑名单。
“从平台下顺风车服务,主要的隐忧在于‘陌生环境’的安全问题”,一位顺风车乘客与研究员表示。刘大洪教授则认为:“网约顺风车领域,应当形成一个中央统一规制与地方适度自治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自律相结合的“双层规制结构”,有效平衡网约顺风车的激励与控制之策。”
2019年1月21日下午,顺风车价值探讨暨未来发展研讨会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南都·深圳大件事财经智库研究员叶霖芳)
编辑: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