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11月,上海电视台的一位财经“名嘴”,通过先行建仓,再公开荐股,进而反向卖出的方式从股票、期货交易中获利4300余万元,利用散户投资者对其行业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信赖操纵市场,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被处8600余万元罚款。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述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名嘴”操纵证券市场被罚8600余万
6日,南都记者从最高检、证监会了解到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
廖某强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本地的平均收视率。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个人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
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00余万元。
在本案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廖某强主张,其没有控制涉案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推荐股票是基于对相关股票的技术分析研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其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并未获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当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等系列行为构成,证监会处罚的是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当事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分配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证监会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最高检:极大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高检表示,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及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型传播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而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市场“名嘴”们也日益活跃。但部分“名嘴”并不满足于通过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试图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再公开荐股,进而反向卖出的方式从股票、期货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变“黑嘴”。
据介绍,此种利用散户投资者对其行业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信赖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极大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一直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使市场参与各方守规矩、存敬畏、知底线。
南都记者了解到,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
“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虽然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其行为构成“抢帽子”操纵市场。
今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人数同比增27%
包含此案在内,最高检与证监会6日共联合发布了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称,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教育作用。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显著优化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改革成效显著。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郑新俭称。
郑新俭介绍,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南都记者林方舟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