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消费者遇价格歧视举证难曾被曝光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0-11-10 11:18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1月1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都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提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该条规定或被认为是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又一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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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意见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其中,意见明确提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均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

“大数据杀熟”行为(即价格歧视)一直广受关注。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起,“大数据杀熟”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2019年年初进行的调查,在线旅游平台是该问题出现的重灾区之一。但曾被投诉的多家平台均已否认存在“杀熟”行为,并将价差解释为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等带来的价格实时变化。

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亮点之一是将“大数据杀熟”纳入监管。在《暂行规定》实施前,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有接近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相关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消费者维权时难以举证的障碍仍未被扫除。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曾有消费者以“大数据杀熟”为由将某外卖平台诉至法院,但因举证难,一审二审均败诉。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早前建议,通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等。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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