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郑捷 通讯员 彭勇 黄乾 印强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因商家倒闭或者“跑路”频发,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现象凸显。受今年新冠疫情冲击,仅今年1-9月,广州法院就受理此类案件达3047件,同比增长了171.8%。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11月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副庭长印强参加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广州中院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发布会。
陈冬梅庭长在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广州预付式消费案件主要呈现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受疫情影响明显,受理案件数激增。2017年至2018年,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2025件。2019年至2020年9月,广州法院受理4632件。受今年新冠疫情冲击,部分商家经营尤其是中小商家,出现关门停业、卷款失联、破产等现象,导致消费者的预付款服务无法兑现。仅今年1-9月,广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047件,同比增长171.8%,目前审结近90%。
二是涉及行业范围广,争议焦点较集中。一直以来,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旅游和健身等行业均是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涉及餐饮、网购、网络游戏、汽车行业等新兴生活服务领域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的认定、预付款退还条件等方面。
三是争议标的额较小,小额、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与其他民商事纠纷相比,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个案标的额较小,多在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19年此类纠纷平均涉案标的额6752元。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高。2020年1月至9月,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比率达30.4%。
四是涉诉当事人较多,群体性诉讼占一定比例。商家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预付卡的方式,广泛吸纳会员,一旦商家的经营或服务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辐射效应,导致众多消费者抱团维权,引发群体性诉讼。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共有47家经营单位涉及到10人以上的纠纷。
五是审理周期短,息诉服判率较高。近年来,广州法院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繁简分流改革,审理效率大幅提升,审理周期大幅缩短。今年前9个月,此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7天,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周期为45天。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上诉案件比例整体呈现下降态势,调撤率达到43.3%。
广州中院通过梳理近年来广州法院预付式消费案件情况,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宣传、滥用格式条款、诱导消费贷款等违规行为。
例如,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中使用“名师一对一辅导”“小班教学”等字眼夸大其办学资质、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但在现实中并未提供该服务。有的美容机构使用“X天彻底祛斑”“X天美白换肤”“开刀不留疤痕”等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有的商家利用自己单方的条款制定权,将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纳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等约定内容,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诱导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有时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整套贷款手续,致使消费者“被贷款”。一旦培训机构不履行承诺或关门跑路,消费者不仅预付款难退还,还要被迫支付第三方平台贷款。
在涉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通常面临维权举证难的问题。由于当前不少商家无证发卡、无照发卡、随意发卡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部分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重要内容,因此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举证,陷入维权窘境。
对此,广州中院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宣传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及特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办理。与此同时,建议消费者自身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经营者将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核心条款通过书面合同予以固定,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重要证据。
为深入高效推进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化解,近年来,广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多措并举,取得了显著成效。
发布会上,广州中院民事庭副庭长印强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主要涵盖教育培训、婚恋中介、养生保健、早教培训、私教健身、母婴护理、舞蹈培训、马术培训等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并分别点明了案例的典型意义,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办卡。
“接下来,我们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助力构建和谐市场秩序、刺激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开创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在发布会上表示。
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其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00元。
之后,公司安排了2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约会。但唐某认为约会对象不是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00元。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婚恋服务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且愿意继续履行为前提。唐某提出不信任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公司仅安排2人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返还一定费用。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公司返还唐某服务费用12000元。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约定若因吴某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公司概不退款。总课时6个月,吴某共支付18900元。上了3个月课程后,吴某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频繁更换老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吴某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吴某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吴某履行,吴某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吴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原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金5670元,结合吴某已上三个月课程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吴某退还3780元。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