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开闸细则征意见!电子处方须审核标记,禁售疫苗等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0-11-13 09:23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消息,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此前,南都曾对18家网络购药App展开测评调查,发现其中16家不合规展示或销售处方药,且在买家无需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多家App销售按兴奋剂管理药品等。如今,上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网络销售范围、记录保存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一波三折的网售处方药开闸将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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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南都曾对18家网络购药App开展测评调查,揭露网售处方药乱象。

电子处方须确保真实可靠,至少保存5年

这是国家药监局时隔近3年再度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此前备受争议的网售处方药在法律层面“开了口子”。国家药监局据此对上一轮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删除了旧稿中“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不得通过互联网展示处方药信息”等表述,并就该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此前调查发现,网络购买处方药乱象普遍存在,多家网络购药App上不用处方就可以买到处方药,所谓“药师审核”形同虚设,甚至虚构病情花5元就可以买到电子处方。

对此,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并且,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新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且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

疫苗、精神药品等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南都此前调查还发现,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等10大类约800种处方药,无需处方也可在购药App上轻松购得。并且,还有购药App把处方药标记为OTC(即非处方药)售卖、对处方药搞“满减促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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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南都曾推出网售处方药乱象调查。

此次发布的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第三方平台承担着重要角色。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更新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信息。并且,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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