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多条规定与未成年保护相关。
意见稿第六条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第十一条还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此外,南都记者还留意到,意见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做出了年龄界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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