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刘文添 “本公司这款高科技产品前途无限,只差一笔投资就可实现量产。每位网友只需支持599元,项目众筹成功后就能获得市场价2199元的光动能氚气夜光版手表一只。”2019年5月,市民王女士在京东众筹平台上看到一个“光动能手表”众筹项目,动心之下参与了活动。
王女士收到货后发现,项目公司发来的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想退,但遭到项目公司以“众筹有风险,众筹不是商品买卖”为由拒绝。王女士一气之下,将这家公司起诉至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已生效。
案情显示,2019年5月17日,光绘公司于京东众筹平台发起“光动能手表”众筹项目。支持者可选择8个不同的档位,各档位支持金额不等,回报产品亦不相同。其中,599元档位在众筹成功后可获得预计市场价为2199元的光动能氚气夜光版手表1只。
同年5月28日,市民王女士下单支持案涉“光动能手表”项目并在线支付599元。案涉产品众筹成功,光绘公司向王女士交付了案涉手表1只。
同年9月12日,王女士以案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于平台发起退换货申请。光绘公司认为王女士未在收货后15天内申请退换货,故不同意该申请。
王女士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光绘公司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数倍价款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该案开庭期间,光绘公司辩称,京东众筹页面已明确告知众筹不是商品交易。支持者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支持众筹项目,与发起人共同实现梦想并获得发起人承诺的回报,“众筹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且光绘公司已提供15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王女士未在该期限内申请退货退款,现主张退还购物款,缺乏合同依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产品众筹虽然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但具体到本案而言,王女士支持的众筹产品已试验成功,不存在研发失败风险。只要筹集到目标资金,光绘公司即有交付产品的合同义务。而且,王女士支付众筹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产品,而非获得投资回报。光绘公司将所筹集款项用于生产手表,除需向支持者交付手表及发票外,还需履行售后服务等义务。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光动能手表”产品众筹项目,实质上是一种商品的预售行为。光绘公司收取“众筹”款项实为预收货款,王女士支持案涉产品众筹是以获得众筹产品以供消费为目的,王女士有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
由于涉案的“光动能手表”在众筹页面宣传时号称具有“持久续航”以及“发光时间理论上无限”等性能,但光绘公司无法证明该产品已通过相关技术测试以及符合宣传页面所描述的性能,故王女士请求退还众筹款项的主张应当支持。
此外,涉案产品的商标、专利权均另有他人,而光绘公司却虚构该公司“于2016年研发案涉专利”等事实,且无证据显示该款手表具备“光动能”,故光绘公司向王女士销售的该众筹产品存在欺诈,应当向其支付价款3倍赔偿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将手表退给光绘公司,运费由光绘公司负担;光绘公司退还王女士众筹款项599元,并赔偿王女士179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袁玥介绍,产品众筹是指发起人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一定产品回报的一种商业模式。产品众筹涉及三方主体:支持者(网络用户)、众筹平台、众筹发起人(商家)。产品众筹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众筹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根据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分析认定,具体如下:
1、 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尚未研发成功,不具备量产条件的,支持者与发起人之间成立带有投资性质的合同关系。
产品众筹活动中,如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尚未研发成功,支持者下单时已具有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预期,即产品研发失败的情况下,支持者不但不能获取产品回报,还会面临所支持款项亏损的风险。此种情形下,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对于该产品众筹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者之间成立带有投资性质的合同关系。支持者此时不应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
2、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已经研发成功,具备量产条件的,支持者与发起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预售)关系。
产品众筹活动中,如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已经研发成功,具备量产条件的,对于支持者而言可能存在两种结果:一是发起人未筹得目标资金,众筹项目失败,平台退还支持款,支持者无法获得众筹产品;二是发起人筹得目标资金,众筹项目成功,项目发起人依约交付众筹产品。
由此可见,该情形下支持者并不具有支持款项“亏损”的风险预期。对于发起人而言,其在发起众筹项目前其实已经具备量产条件,故其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产品进行众筹,而是为获取众筹平台带来的低成本流量,并不具备融资属性。这种名为“众筹”实际为“流量获取”的产品销售活动,与一般的预售行为无异。本案中案涉“光动能手表”产品众筹项目即为典型的名为“众筹”实为“预售”,对支持者可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