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中国首部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施行还有37天,这部事关5700万退役军人的法律相比其他群体的保障性法规有何不同?该法将如何影响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迈入法制化正轨后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我们找了几位退役军人聊了聊。
退伍老兵离队返乡。 新华社图
保障法章节条款环环相扣,可操作性程度较高
“一部法律如何,关键看在执行的过程中,其约束力强不强,推行的力度大不大,最后检验的尺度还是落实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效上。”北京市丰台区军休第十四所军休干部王润国称,《退役军人保障法》围绕着退役军人的普遍诉求和期待,结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际状况,在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等方面的现实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章节条款环环相扣,内容全面,表述准确,可操作性程度较高。这是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在法制建设道路上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现在谈《退役军人保障法》执行的实际效果未免时机过早,但从本法工作原则和服务手段上,让我信心倍增。” 王润国说。
在王润国看来,国家建立起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以至街乡镇,社区、农村建立起了一条龙式的服务保障体系,并且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实行社会监督。同时,对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在退役军人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并将退役军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服务保障效率将明显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退役军人保障法提出,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国家确立了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机制。
“这符合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大方向,体现了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王润国提到,国家不仅注重落实退役军人的物质待遇,还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这是对我们退役军人政治上的最大关心和爱护。与此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违纪违法的惩戒问题所用笔墨极少,“我认为这是对我们退役军人声誉的维护,也是对我们退役军人的鼓励和鞭策。”
保障法作为新生物,需要实践磨合、不断完善
来自北京中关村军休所的杨谦是一名退役老干部,曾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也从事过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在他看来,退役军人保障法应运而出,堪称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座重要里程碑,标志着退役军人保障事业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世上万事万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杨谦说,更何况法律作为维护和发展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规范和评价的社会对象千差万别,莫衷一是,实质上是维护普遍权益与特殊权益的动态性社会规范。我国《宪法》曾修改了5次,《刑法》曾修改了10次,《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也都作过大幅修改,这些都是调整和完善法规的正常现象。
杨谦认为,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一个实践磨合、不断完善的过程。这其中不单是个谋划设计或条文表述问题,而是受到历史条件、组织条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大家要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文”的客观局限性,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创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奇迹。“既不在赞扬声中沾沾自喜,也不在曲解声中犹豫摇摆。”
《保障法》的保障主体是退役军人,但具体工作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首先是保障对象特殊。复员军人、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军人和离退休军人这四类退役军人分布广、差异大、利益诉求多元化。其中男女老少都有,有的特招军人退役时也就十来岁。他们退役后分布在祖国各地,遍布城市、乡村及各行各业,有的生活在发达地区,有生活在贫困地区,职业特点和报酬待遇千差万别。
其次是历史积淀深厚。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事件中产生的的遗留问题,甚至涉及到几代人的衣食住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这些问题绝非“法出冰释,立竿见影”,而是要结合当时实际情形和政策规定演变情况作通盘考虑。
相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保护法》等保障性法规而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内涵和承载量要大得多。
“一方面,落实《保障法》要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地方的保障工作出现闪失,都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杨谦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实际上也在发挥着“社会保障”的作用。
继续倾听大家的呼声和建议,打通服务保障“最后一公里”
杨谦建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事关全局,全社会要重视行动起来,齐心协力把《保障法》落到实处。
一是党政军各部门全面协调统一行动,梳理退役军人的普遍问题和特殊问题,对口对标分解到中央和政府各相关部门,明确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协商机制,明确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
二是调动各地区、各系统、各行业的保障潜力和工作积极性,在全国基本保障指导意见基础上,提倡属地优待优惠和跨区协助
三是适时召开全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形成优良传统,培育良好社风。
四是加强保障部门自身建设,构建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有担当、勇创新的工作队伍。
五是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军人的聪明才智,引导大家成为落实《保障法》的生力军。
“立法不易,执法更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当前国情、军情来看,‘三个融合’是贯彻落实好《保障法》的基本条件。”杨谦说。
一是思想融合。从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上讲,要继续倾听大家的呼声和建议,把好事办细、办实、办到位,打通服务保障路径的“最后一公里”,及时发现解决不符合《保障法》精神的倾向性问题,防止因小失大而产生负面“蝴蝶效应”。
从退役军人自身来讲,要善解人意,理解包容,不以个人得失论利弊,不以眼前利益论长短,防止一叶障目人云亦云,反对以讹传讹推波助澜,真正在理解《保障法》上形成“同心圆”,在落实《保障法》上拧成“一股绳”。
二是技术融合。《保障法》标志着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迈入了法制化正轨,但未来发展趋势是保障工作智能化,这是事半功倍提高工效的必由之路,不防暂且定义为“保障法+5G+区块链”模式。比如,可以建立以《保障法》出台日期或内涵意义为标志特征的互动网站,在线进行法规解读、资讯答疑、视频座谈甚至个别对话,使广大退役军人足不出户即可表达诉求,释惑解疑。还如,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理念,设计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保障法》运行综合监控系统,可对各级保障体系的工作进展、队伍建设、财力物力等情况作出及时掌握和判断。
三是法制融合。以《保障法》为基准,逐步形成退役军人保障法配套法规条例体系。按照《保障法》的法定规则分解出子目录,区分轻重缓急,逐项逐步制订出子法规。同时,将建国以来各级、各地颁发的关于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相关法规性文件加以汇总,进行分析比较,合理取舍。另外,将含有退役军人保障意思的行业性法规、福利性法规和特殊群体保护法规进行审校,在不影响其专项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或改或删,与《保障法》保持一致。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