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法制造、买卖、损坏、践踏警旗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11-30 13:44

南都讯 11月30日,公安部于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任新闻发言人李蓓亮相。新闻发布会专门解读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据了解,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 中国人民警察也因此首次有了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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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公安部于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据悉,《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分为总则、警旗的式样和规格、警旗的授予和请领、警旗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同时附有警旗旗面式样和警旗的制法2个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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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旗。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目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仍处在试行阶段,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结合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修改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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