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广东省司法厅于11月30日公布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14日。
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共有三十六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调查、监督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该份《办法》是在2018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通过两者对比,《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也新增了部分内容。
鼓励投诉人依法向律所或律协投诉
《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和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本辖区重大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吊销执业证书行为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办法》提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执业
在调查处理的程序上,《办法》对调查人员、调查方式、办案回避等作出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执业。
在调查人员方面,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工作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当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在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和物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为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办法》对调查完毕后的处理情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办理;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可能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移送律师协会并建议给予行业处分;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按照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投诉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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