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子投河溺亡,现场处警民警虽有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现场警力被指施救不力一事持续引发关注。12月6日,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曾有过一起类似案件,溺亡者家属认为临邑县公安局没有履行对溺亡者实施救助的法定职责。2015年11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子站在河中欲投河轻生,民警在岸边劝导安抚时,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现场处警民警虽有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投河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现场警力施救不力。12月4日晚,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曾有过一起类似案件,溺亡者家属认为民警接警后,未携带任何救生器械到达现场,派去的民警也不会游泳,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溺亡者家属认为临邑县公安局对于如何施救落水人员没有任何预案,无法开展有效施救,因此将临邑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据该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原告之子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并弄来梯子、绳子,于某某到了南面盖楼的地方拿来杆子,民警将梯子顺到水下后想下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临邑县公安局负有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根据临邑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证明,陈某某落水后,临邑县公安局辖区德平派出所民警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也未下水救助,但在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找来梯子、绳子等工具,并和群众一起将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该系列行为说明被告临邑县公安局已经履行了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在水面挣扎的陈某某实施救助致其溺水死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对陈某某溺水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某家属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同时,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该局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
因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邑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认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案陈某某溺水死亡的后果与临邑县公安局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马铭隆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