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企民企法律地位平等,司法上不能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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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07 12:29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在检察机关监督履职中,对国企、集体企业、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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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平等保护。以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涉案人其他民事纠纷不因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处于不同被追诉阶段而不同,这就是法律地位平等。

会议指出,平等保护首先要有观念认同,才可能在检察司法中落实。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是促进落实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对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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