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源头打击 “黑作坊”,预包装食品未标产地应担责

南都N视频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12-09 11:5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释》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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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称,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此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此,《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力求斩断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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