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出入境检验合格,但不符合我国食安标准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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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09 11:5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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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类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

《解释》第12条对此明确,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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