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0-12-09 11:5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经营者销售已过标明保质期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01209105329.jpg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以“明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前提。《解释》第6条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分别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如有以上情形,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面,《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该款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领域所作的特别规定,旨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食品价额一般不高,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也不利于惩治和防范食品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编辑:梁建忠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