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南都记者查阅解释细则,发现当中明确了电商平台作为食品经营者时的责任,以及电商平台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可能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细节。
平台自营食品出问题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解释中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方面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了进一步阐释,上述解释是为了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南都记者第二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电商平台的销售表现形式,而非食品类型。“如果未标记自营业务,实际也非自营业务,但是对外宣传、物料配送、发票开具等方面使得普通消费者认为其就是自营业务,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销售者而非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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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团购、买菜平台均是监管对象
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解释,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赵占领向南都记者表示,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外卖平台,并且上述所有的规定都适用于当下最火热的互联网买菜平台以及社区团购平台。
另外,根据前段时间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赵占领告诉南都记者,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直播平台或者短视频平台也属于此次解释中提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其责任和义务,自然也适用司法解释第二、三条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编辑:甄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