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三方支付“钱袋宝”因未按规定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制度等4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罚款26万元。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是“钱袋宝”第5次因业务违规问题被银行处罚,被罚的原因均涉及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规定。
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制度、未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未完整留存受益所有人核实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蒙银罚字(2020)第4号”。
同时被罚的还有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总经理王慧颖。文号“蒙银罚字(2020)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慧颖因对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完整留存受益所有人核实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钱袋宝官网介绍显示,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团点评全资控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于美团点评自身业务及其合作伙伴提供支付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应服务。
此次被处罚的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是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而此次也不是“钱袋宝”第一次因违规领央行罚单。
2016年10月,钱袋宝就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央行处以行政罚款12万元;2017年4月,钱袋宝再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再次被央行罚款5万元。
2018年6月,钱袋宝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处罚;2019年1月,钱袋宝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除违规问题外,南都记者注意到,2019年3月,钱袋宝新增一则经营异常信息。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钱袋宝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在北京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是国内首批获得由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之一,法定代表人赵建户。2011年5月,钱袋宝获得央行颁发的银行支付许可,支付牌照许可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与包括四大行在内的20家商业银行有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
采写:南都记者 王琦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