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消费者可主张令其连带担责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0-12-09 23:22

南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商品台责任承担问题。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图片_20201209220902.jpg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南都记者统计发现,《司法解释》共14条内容中,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在涉及外卖餐饮网购方面,据最高法披露的数据显示,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对此,《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南都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还对“黑作坊”问题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力求斩断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王琦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