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记者今日(12月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其中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
同时,意见还提到,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避免层层加码。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实事求是,避免层层加码
意见提到,经过两年自上而下的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个别案件质效不高的问题。下一步,应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既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意见提出,上级检察院通报制度适用情况时,对已经达到较高适用率的,不搞排名、不分先后。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避免层层加码。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在稳定制度适用基础上,意见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评价要更加注重司法行为是否依法规范、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到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社会矛盾是否化解等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应“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如何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提出,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准确把握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意见称,该类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能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的,及时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工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依法给予较大幅度从宽。但是对极少数情节恶劣的轻罪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或者从严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
此外,意见还提到,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防止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发生
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一环。
南都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保障不足,对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等问题,影响制度适用效果。
为此,意见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难度,但绝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内容,防止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发生。
意见还对刑事案件中被害方权益保护提出要求。意见提出,要协同侦查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而不积极赔偿的,慎重或者不适用从宽。
同时,意见要求,要依法听取被害方意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制度适用和从宽处理。
沟通协商避免办案人员“一锤定音”“我说了算”
“认罪认罚案件中听取意见不到位和控辩量刑协商不足、质量不高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办案人员不尊重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意见。” 意见要求,要加强与律师沟通协商上下功夫,提升制度适用效果。
意见提到,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严格落实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履行听取意见的法律责任,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
在提升沟通协商的能力和水平方面,意见提出,不合理的意见应有反馈和说明,避免办案人员“一锤定音”和“我说了算”。同时,积极探索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切实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意见还提到,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尚未跟上,“不诉了之”或者提出检察意见未得到认可的情况都存在,导致检察机关不起诉容易受到误解,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适用效果。
对此,意见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认罪认罚后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运用检察意见,完善不起诉决定与后续行政处罚、处分的衔接机制,提升不起诉适用效果。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