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指抄袭一事有了新进展。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12月10日下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南都记者获悉,此前,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华腾”)起诉了《哪吒》的导演、出品方等六被告涉嫌侵害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及发行权,据此向六被告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据悉,中影华腾是戏剧作品《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戏剧作品,该剧基于演出调度脚本等材料,可将演出效果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并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五维记忆》在国内外举行了公开展演。
电影《哪吒》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中影华腾认为,《哪吒》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其改编权。
故中影华腾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判令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被告共同辩称,杨某并非电影《哪吒》的著作权人,不是此案适格被告。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其并不享有《哪吒》的其他著作权,故不应对该作品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六被告表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中影华腾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其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此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审理重点借助信息化设备进行了证据展示,并展开了充分的阐述和激烈的辩论,人民陪审员也就自己关注的事实问题进行了提问。
多位市人大代表现场旁听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南都此前报道,2019年8月21日,微博网友@石璟箜篌 发文称,国产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抄袭了自己主演的创意秀《五维记忆》,并发布了几张凸显“相似”的对比图。其中包括,两个作品均出现了中国传统阴阳八卦的元素,且在配色、造型上相似。随后,中华影腾官方微博向《哪吒》电影主创喊话。
2019年11月12日,中影华腾官方微博发声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动画电影《哪吒》涉嫌抄袭创意秀《五维记忆》立案。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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