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其中特别提及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牌经营问题以及其未来可能发展的新形态。
互联网保险业务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
说起互联网保险,也许有的人还不清楚这个概念的定义是什么。我们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想要判断一份保险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只需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但是像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况的,就不属于《办法》里面提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范畴了。
银行也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那么,哪些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呢?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同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自营网络平台必须持牌经营
由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非保险机构业务也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进行开展。对于自营网络平台,《办法》也给出了相关定义,指的是“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最关键一点是,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要求持牌经营。
要知道,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至于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并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也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实际上,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接触到的莫过于: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但是现在,上述的这些行为统统被归类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范围内,非保险机构不得从事。
鼓励互联网保险与新技术融合
既要管又要疏,本质上,《办法》的施行是为了更好地监管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作者:南都全媒体 助理研究员麦妙钿
编辑:麦妙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