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购物如何“避坑”?法院:直播带货欺诈应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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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15 12:50

南都讯  “双十二”购物狂欢节刚刚过去,消费者在“剁手”的同时如何“避坑”?直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何维权?12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举办“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有法官对此介绍,“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主播虚假宣传严重影响公众消费体验,如主播直播带货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形,主播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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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现场。摄影:潘歆宇

直播买到假货,主播视情形担责

在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直播带货”尤其是“网红带货”成了电商新风口。快速发展之下,“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主播虚假宣传、平台数据造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体验,诸多消费者购买网红直播带货遇“坑”事件频频引发舆论争议。

据西城区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韩永飞韩介绍,主播在直播中单纯以“主播身份”或以“主播及销售者”的双重身份从事带货行为,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具有显著差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韩永飞称,也就是说,如主播事先已使用过相应商品,并尽到了基础审核义务,直播中仅仅以“主播身份”就其使用体验向其粉丝进行推荐,则无需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主播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地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则其应被认定为经营者,其直播带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如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开箱费”等“霸王条款”非天然有效

网购中,不少消费者遇到“先签收后验货”“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等商家设定的免责条款,如遇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韩永飞介绍,所谓“霸王条款”,就是法律条文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司法实践中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点:第一,如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为无效。包括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信息手段强制交易等情形。第二,经营者针对格式条款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韩永飞解释,也就是说,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显著方式进行提醒,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若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消费者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的约定。

“预付卡消费”套路多,应谨慎办卡

当前,预付式消费非常普遍,广泛存在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各个行业,但这种消费方式也不乏法律风险。

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主任科员李智介绍了一起相关案例。李女士某日在商场购买化妆品和生活必需品,坐电梯时碰见热心年轻小伙帮她拎包,还向她不停推销养生店。李女士盛情难却,跟小伙子到店体验免费赠送的500块体验包。体验后,李女士毫不犹豫交了2万元预付费。随后几个月,李女士在按摩师的推销下,又陆续预存近30万元,后因退费问题与养生店发生纠纷。

李智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过调解,养生店将李女士消费后剩余的欠款退还给她。

李智提示消费者,在办预付费卡时,要找有实力的正规经营主体,不要受预付卡优惠力度的影响,最好能签一份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收集好交钱凭证等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 

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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