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耳光”这枚商标,两家馄饨的经营者开始了法律层面的角逐。
12月17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该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耳光”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此前的2019年,该商标由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诉争商标“耳光”申请日之前,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尔广公司)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前不久,尔广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耳光”商标申请公司以及买断 “耳光馄饨”相关商标授权的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赔近200万元。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耳光”商标被无效宣告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2012年10月,原告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美亚公司)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2018年10月,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尔广公司)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美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尔广公司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
“耳光”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院经审查认为,尔广公司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尔广公司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美亚公司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与尔广公司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
综上,结合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美亚公司应当知晓尔广公司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在此情况下美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申请。
尔广公司曾诉美亚、再高公司,一审获赔近200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尔广公司曾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美亚公司以及独家买断美亚公司旗下“耳光馄饨”相关商标授权的上海再高公司(下称再高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再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尔广公司赔偿总计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上海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今年8月发布的文章介绍,耳光馄饨起源上海,是不少上海人心中的人气馄饨招牌。尔广公司称,1997年潘国仙、潘南云姐弟俩在肇周路上开了一个简陋的街边馄饨摊,主做夜宵档,凭借着“个大馅好”的馅馄,店内生意越做越好,名气渐响,甚至吸引了一些娱乐圈的明星前来打卡。因有顾客形容馄饨味道极好,以至于“被打耳光也不肯放手”,命名为“耳光馄饨”。
2016年底,为规模化经营,潘南云注册成立尔广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他却发现沪上已经出现了另一家“耳光馄饨”,并且“耳光馄饨”的商标也早已经被注册。原来,一家名为“美亚”的香港公司早在2012年10月就申请注册了“耳光”商标,并陆续申请注册“耳光馄饨”、“网红耳光馄饨”、“再高耳光馄饨”等多个相关商标,并于2014年成功获批。2015年,上海再高公司独家买断美亚公司旗下“耳光馄饨”相关商标授权,并斥巨资在抖音头条等媒体投入广告宣传,目前已经在江浙沪地区开设有百余家分店。
尔广公司认为,美亚公司觊觎“耳光馄饨”标识上所累积的良好商誉,自2012年就开始抢注包含有“耳光”在内的系列商标,构成了对“耳光馄饨”标识的仿冒。
上海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再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尔广公司赔偿总计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潘氏姐弟并未注册商标,但“耳光馄饨”已经构成一定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与潘氏姐弟之间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联,应对其累积的商誉给予保护。
再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同时,再高公司表示对市场上“耳光馄饨”商标相关纠纷不胜其扰,决定将原“耳光馄饨”全国百家门店统一更名为“包大祥”手工馄饨。
采写:实习生 欧阳霈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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