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拆电线杆却压死妻子,向供电公司和邻居索赔共150余万。12月20日,南都记者从浙江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宣判,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邻居赔偿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仙居县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2月8日,为利于采光和方便日后装修,仙居一男子顾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边的电线杆,拆除过程中,电线杆突然倒向地面,其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电线杆顶部压中身体,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
顾某一家认为,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王某应对妻子的死亡负责。顾某认为,2013年4月左右,供电公司就将原先布设的电线回收,却并没有拆掉竖立的电线杆,妨碍了大家的出入。涉事电线杆位于顾某自家房屋和邻居王某房屋的中间,出于邻居关系,才帮忙王某一起拆除电线杆。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仙居县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供电公司对顾某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顾某和妻子与被告王某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
为此,仙居县法院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发现,电线杆呈无线、南北倒伏状态。顾某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开有一扇门,南门出口处放有一花岗岩洗衣台。王某房屋北面、东面各有一扇门,但东门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围墙。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顾某从侧门进出的可能性较大,电线杆拆除后的最大受益者应是顾某。此外,根据顾某在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他主动要求拆除两屋之间的水泥板,并自认拆除电线杆方便其以后安装脚手架。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某请顾某夫妻拆除电线杆的,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对于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予以许可。其次,事故发生原因系原告顾某擅自拆除电线杆所致,与供电公司是否疏于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拆除电线杆,从客观上讲对被告供电公司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方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仙居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原告方3万元。一审后,原告不服上诉,中院仍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