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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简称“专票电子化”)。据了解,自2020年12月21日起,深圳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12月21日起先在11个地区实行
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另外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
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据了解,新推出的电子专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电子专票法律效力与纸质专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公告中还指出,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据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编辑:向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