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如何教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2月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对相关程序作出完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措施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对此介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为此,此轮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于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此前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作出区分,避免混淆。
修订草案三审稿将该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是指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措施。
修订草案三审稿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有观点认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权决定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也有权对实施犯罪行为但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但其性质、职权、人员构成并未明确。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授权国务院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
增加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格。考虑到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