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起涉及有偿删帖的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书。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中被告人郭某新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该案中,其直接收取删帖费用达50800元。
据判决书,该案曾被广东省公安厅“净网2019”专项行动办公室列为“飓风50号”专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通过有偿删帖获取非法收入
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熙通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先后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某等公司达成网络优化服务协议;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
同案人杨某2是“宸熙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案人韩某系“宸熙通公司”的部门主管。同案人杨某2安排同案人韩某承接上述网络优化服务协议的主要工作,要求其按上述服务公司要求处理网络负面舆情。
同案人韩某通过朋友介绍或在QQ群、微信群发布消息等途径,寻找到违规删除处理负面信息的被告人郭某新等人,以删除、处理负面信息每条几百至几千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进行有偿违规删除网络信息;另以沉帖、向网站论坛等媒体恶意投诉、举报或发布大量帖子压沉或删除帖子等方式,通过被告人郭某新等人完成上述网络优化服务协议内容。
被告人郭某新等人把要求处理的负面信息帖子删除、处理后,同案人韩某填写《宸熙通支付申请单》进行请款,经同案人杨某2同意后通过银行账号、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郭某新等人。
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新以个人或其注册成立的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宸熙通公司进行合作,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其中,宸熙通公司单独就删除负面信息部分(即“删帖”)给予被告人郭某新人民币50800元。
为唯品会提供负面删除业务
据判决书,广州宸熙通公司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唯品会社会化媒体优化服务合同(SMO)》《唯品会百度贴吧社会化媒体优化服务合同》一批。由宸熙通公司为唯品会提供社会化媒体优化(SMO)信息技术服务,时间跨度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6月17日,服务内容包括百度新闻优化、百度相关以下下拉优化、舆论监控以及反馈、相关帖子优化等。
证人吕某1的证言显示,SMO业务是其公司“宸熙通公司”为客户提供社会媒体优化服务,即通过雇佣第三方公司或媒体人在相关网站媒体上撰写正面的舆情言论和同时操作删除负面的舆情言论等工作。
吕某1称,公司SMO服务的营业额大概一年有人民币1100多万,其中唯品会最多,占1000万元左右,公司支付给下家写贴、删帖的公司或个人的金额大概占SMO营业额的一半,即500多万元。公司有专门为客户提供负面删除业务,要求提供负面删除业务的公司有汇聚支付、唯品会等。
其中,证人宋某系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公关传播部总监,据其证言,公司跟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舆情优化的业务,行业内叫SMO业务。其记得是从2017年底开始与这个公司合作,其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找到这个公司的,他们主要通过大量的发稿来实现舆情的控制,如果有负面的舆情、失实的报道,其公司就向网络平台投诉假新闻,或者对于诬告的新闻,就发撤稿函给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要求他们负责处理撤稿。
此外,被告人郭某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中,供认其曾以得人公司名义与宸熙通公司签订网络优化服务合同。得人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宸熙通公司外包的唯品会服务,该业务占得人公司业务份额超过90%。其负责处理负面信息即删帖的费用都是由宸熙通公司另外单独支付给其的。
被告所在公司为“空壳”公司,犯罪收益实归其个人
判决书显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被告人的何种行为应以刑罚论处及本案的量刑。
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新通过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宸熙通公司签订合同,得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有纳税,故该案属于单位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新在该案中的意志就是其完全控制的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意志,其个人财产混同于公司财产,犯罪利益归属于被告人个人,故其涉案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其中,从财产角度分析,根据相关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郭某新成立的广州得人科技有限公司虽有缴纳税收,但其公司财产与被告人个人财产混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的财务制度,公司财产不能独立于被告人个人财产,相当于“空壳”公司。
2020年4月,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郭某新违法所得人民币50800元。
采写:实习生 丁怡文 南都记者 敖银雪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