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3亿仿冒“乐高”案终审宣判!主犯获刑6年罚款9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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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29 22:20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29日,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被告人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这也是上海警方侦破全国首例侵犯知名品牌玩具案,涉案金额超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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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乐高”设计制成图纸规模生产,涉案金额超3亿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市面上正销售的“乐拼”积木拼装系列玩具与“乐高”玩具极度相似,涉嫌侵犯“乐高”品牌著作权,遂开展立案侦查。

据上海高院介绍,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经营状况蒸蒸日上,不仅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玩具400多种,业务范围也逐步拓展至AI机器人等高技术含量领域。

“2015年,我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行业很赚钱,就开始投钱做积木玩具了。”李某说。然而,他却“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从2015年起,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警方在广东汕头、深圳等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抓获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捣毁生产、包装、仓储等窝点3处,流水线10余条,其中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的系列拼图玩具具分别与乐高公司的系列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与此同时,《会计鉴定意见书》还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关仓库扣押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60万余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3050万余元。

今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这也是上海警方侦破全国首例侵犯知名品牌玩具案。

二审维持原判,9人犯罪团伙最高获刑6年罚金9千万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据上海高院介绍,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作品,乐高体现拼装意义,本案把拼装玩具定义为美术作品于法无据。”王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李某则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考虑到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的情况,因此他有异议。闫某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除此以外,6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一审“判得太重”,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上海高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在对此案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及量刑问题上,上海高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月29日上午,上海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采写:南都记者 王琦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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