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筹公司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其赔偿58万,二审撤销判决

南方都市报APP • 新业态法治研究
原创2020-12-30 09:06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轻松筹公司”)经营的“轻松筹”是知名的大病筹款救助平台。然而,该公司因“轻松筹”商标,被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追梦公司”)诉至法院,后者亦从事商业众筹网络服务。

12月29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该起涉网络服务新形态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追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轻松筹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追梦公司对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轻松筹公司赔偿追梦公司58万元。

“轻松筹”商标引纠纷,轻松筹公司一审被判赔58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原告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追梦网(www.dreamore.com)以及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均由原告所有并经营。被告轻松筹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网站www.qschou.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APP)均由轻松筹公司所有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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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权。追梦公司认为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及涉案APP上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及涉案APP上发布大量商业类众筹项目信息的行为,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及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此外,轻松筹公司系涉案APP的软件运营商,其在涉案APP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亦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 服务。

追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轻松筹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追梦公司对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侵犯追梦公司对涉案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轻松筹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万元。

轻松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轻松筹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一审判决

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轻松筹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提供涉案服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追梦公司对涉案第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断此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涉案服务与追梦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就此案而言,不能仅以二者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即简单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而应当基于轻松筹公司提供的不同服务种类,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考量。

法院介绍,轻松筹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市场营销、募集资金、资金监管等多重商业事务属性;而支持者对发起人10元以下不计回报的支持行为,则与“寻找赞助”服务较为相似。

除此之外,轻松筹公司面向的服务对象也比较广泛,一般并不限定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之,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服务目的在于通过为工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商业信息辅助服务来实现盈利;服务的内容和方式通常包括商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汇编加工、分析研究、商业咨询等数据服务;服务的对象应为工商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等。

基于相关分析可见,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尚未构成类似服务。

因此,虽然轻松筹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客观要素上构成近似标识,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务类别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追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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